女童遭強暴案法官輕判色狼,引發全民公憤,法官的思考邏輯讓人無法理解!
確實,司法的邏輯有時會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不是一般的老百姓所能理解的。
舉例來說,如果發現員工有業務侵占的情形,你不可以直接跑去跟他說「我懷疑你A錢!」,否則他可以告你「毀謗名譽」,而且還會告贏你。
因為法律的觀點認為「你有委屈就應該直接去告他,證實他有A錢」,而且「在你告贏他之前,你就先說他A錢,就是『用未經證實的話語懷疑對方』,你就是『毀謗名譽』」。
法官認為「就算有業務侵占A錢的事實,用『未經證實的話語質疑對方』,在當時的時間點就已經造成『對方的傷害』。是否構成『毀謗名譽』的條件,跟有沒有業務侵占的事實無關!」
無關?
我搞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如果A錢是事實,講的話就是實話,這算什麼「毀謗名譽」?為什麼會「無關」?
難道,不應該主動審查提交的A錢證據,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
如果說實話會造成對方的傷害? ———– 那被害人難道就沒有傷害嗎?
司法鼓勵訴訟嗎?
我也搞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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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是可以買的
拿了之後”自由心証”法官愛怎麼說都有理
唉~
唉~
除了嘆氣,真不知該說什麼
我搞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如果A錢是事實,講的話就是實話,這算什麼「毀謗名譽」?為什麼會「無關」?
難道,不應該主動審查提交的A錢證據,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
如果說實話會造成對方的傷害? ———– 那被害人難道就沒有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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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山大,台灣是所謂的 罪行法定主義的國家
也就是說你要有犯罪(證據)+犯的罪是法律上規定的內容 才能夠用 規定的刑罰來懲罰
沒有證明犯罪之前,只能說對方是”犯罪嫌疑人”(嫌犯) 而不是罪犯
是無罪推定的概念(是檢察官要去證明嫌犯有罪) 不是 有罪推定的概念( 嫌犯要證明自己無罪 )
所以既然對方還不知道是否有A錢? 自然不能說他A錢 ( 只能說 疑似對方A錢 )
這是為了避免冤獄的發生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壞人…..他保護的或許該說是懂法律的人吧
懷疑對方A錢也一樣是不可以的!
經一事,長一智!
謝謝您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