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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老闆二十幾年,一直努力於營造「幸福企業」的目標,但今年碰到第一次資遣員工,心中百感交集,這不是一件什麼光采的事,卻讓我也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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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年前準備招募景觀設計助理,同仁特別推薦他的同學,一位在校成績非常優秀的同學,優秀到老師願意花錢購買設計圖的同學,還有待過像世禾設計這種大公司的漂亮資歷,我也樂於空下職缺等了二個月,才終於等到這位新的景觀設計助理到職,面試時依照人事慣例雙方約定給予三個月的試用期。

      成績優秀的林姓設計助理對於新工作似乎難以適應,什麼都不懂,學習的時間很長,讓我奇怪的是景觀建築系以優異成績畢業的學生,怎麼卻是連最基本的報告書都不懂,一問三不知,植物也沒認識幾樣,但是最大的問題是不懂的地方也不會問人,工作就一直掛著,什麼案件交到她的手上就是當機,總是到了最後才不得不讓其他同仁接手。

      當雙方約定的三個月試用期期滿時讓我很猶豫,依照長期以來建立的用人原則,未能通過試用就應該立即中止任用。但是我也在心裡不得其解,一位被同學和老師稱讚有加的資質優秀的人才為何會無法將專長表現出來?這位設計助理希望能有機會再繼續試試,心一軟就錯下了決定,與她面談後決定再給彼此一次機會,約定再以二個月的試用期做為緩衝,期待同部門的同仁能一起幫忙她找到工作的方法,儘快能夠跟上團隊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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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個月後證明我是錯的,因為一位員工如果資質不夠可以學習,經驗不夠可以歷練,但是對於工作沒有責任心及整天總是抱怨東抱怨西的心態是無法調教的。

      與工程顧問公司同業朋友談到此事,朋友提到自己公司的例子,他曾經有一位設計師,喜歡做細部的設計,每次一接手案子就鑽到很細部的地方去了,但是他的公司都是做大型的規劃案件,做的是大尺度的方向規劃,所以這位設計師總是走錯路做白工,浪費了很多時間與精神,總是被他釘,雙方都覺得很累。後來這位設計師離職後轉到一家小型景觀公司,畫的都是小尺度的庭園設計案件,每次都有優秀的表現,很快的就成為新公司的首席設計師。

      朋友建議「大家都很優秀,表現不好是因為她的專長不是公司需要的方向,儘早放生吧,讓她找到自己可以發揮專長的位置,對雙方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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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我決定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滿之前終止任用,面談時她提出「哪裡有什麼叫做試用期」、「我要領資遣費!」。

      因此我依據勞基法的規定資遣,發給資遣費、10天預告期薪資,並通報「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勞資關係科」及就業輔導中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依法走完公司成立以來的第一個資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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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這個事件我學習到了幾件事:

      1.與公司需求不合的同仁儘快放生,讓他能儘快找到對的位置,好好追求自己的人生。

      2.在校成績優秀與工作表現沒有關係,因為工作態度與責任心才是職場最重要的。

      3.對於應徵新進員工的工作資歷應該向前公司查證,有些漂亮的工作資歷往往與履歷表上的差距頗大。

      4.員工不合時隨時說走就走,做為老闆也應該要有決斷力,對於不合用的新同仁也不要拖拖拉拉的婦人之仁,給予再試試的機會只是浪費雙方的生命。     

      5.與同仁面談有關工作事項時,應該要建立「面談表」的制度,每次面談時都要詳細填寫面談表並雙方簽名,才能作為有效的法律文件。(感謝科技大廠人資傳授的撇步!)

      6.決定終止任用時,在完成業務交接後,對於接觸重要業務機密的人要立即要求離開工作位置,預告離職期間的工資照常給付,避免後續無謂的麻煩。

      7.法律保障弱勢,雖然現在的社會現況小老闆才是弱勢,但是還是要懂一點法律,不然碰到被反咬一口時也只能吃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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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的預告及通報作業:

      1.名詞解釋:

         (1)預告:對被資遣員工的提前通知。

         (2)通報:將資遣人員名冊通報給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勞資關係科)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任職三個月以上資遣員工的預告及通報:

         (1)依據勞基法第16條,對於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終止勞動契約,在離職前10日必須進行「通報」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在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3)三個月以上才終止任用時,除了依法進行「通報」之外,必須提前10天向被資遣人員進行「預告」。

         (4)預告期間,每七天給予二天謀職假。

         (5)必須發給資遣費。

 

      3.任職三個月以內資遣員工的預告及通報:

         (1)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規定處理 (雖然勞基法沒有規定,需依照較嚴格的就業服務法處理),未滿三個月,仍須在離職前10天進行通報。

         (2)不需向資遣員工進行提前預告。

         (3)因此,可以先進行通報,等資遣當日再告知被資遣的人員。  

         (4)任職未滿三個月,仍須發給遣散費。

  

      4.任職未滿10日內的勞工可以直接資遣,不須提早通報,在資遣日的3日內進行「補通報」即可。

      5.未依法通報時會受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5.來不及在時間內通報就儘快提出「補通報」,通常主管機關對於非惡意的資遣還是會同意給予補救的機會。

      6.但是,補通報的機會只有一次,第二次發生未提早通報時將會被處罰。  

      7.對於不適任的員工,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予以依法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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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費:

      1.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勞保的資遣費為「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薪資」。

      2.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

      3.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薪資。

      4.資遣費試算表: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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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工作團隊的每一位同仁,為公司盡心盡力的奉獻!  也祝福離開的同仁都能找到自己合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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